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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运送署理所得无法享用免税待遇

创建时间: 2023-11-19 19:09:24 作者: 顺盈app-主营业务

  A公司是新加坡的税收居民,从事印-新世界航运事务。2014-2015财政年度期间,即2015-2016交税年度期间,新加坡A公司收到在印度的当地署理人汇往新加坡的扣除署理人佣钱后的货运事务收入。

  依据印度1961年《所得税法》(ITA)第172(3)款规则,非居民交税人具有或租借的任何船只在脱离印度港口之前,船长有必要预备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自船只最终一次抵达港口以来货运或客运事务的悉数应收金额的申报表。A公司经过其印度当地署理人提交了所需的申报表,并以为依据《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规则,其货运收入可以轻松的享用免税。

  在查询过程中,印度税务机关以为依据《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二十四条(减免约束)规则,交税人没有资历就印度署理人保存的佣钱收入请求任何税收减免。新加坡收到来源于印度的收入通常情况下要在新加坡交税,但没有汇往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没有收到的收入,则或许依据印度国内法在印度交税。因而,税务机关以为印度署理人拘留的佣钱收入应在印度交税,并依据印度《所得税法》(ITA)第172款规则下达了敷衍税款的行政命令。

  A公司坚持以为,依据印新税收协议,其悉数收入都是免税的,不应在印度交税。所以,A公司向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海得拉巴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海运和空运):“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只或飞机从事世界运送所得赢利应仅在该国交税……”。

  《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二十四条(减免的约束):“假如本协议规则(不管有无其他条件),来源于缔约国一方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免税或按较低税率交税,而依据另一缔约国的现行法令,上述所得应按汇往该缔约国或在该缔约国收到的数额交税,而不是按其悉数数额交税。则在该缔约国一方依据本协议答应的免税或减税,应适用于汇往该缔约国另一方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收到的所得。”

  1.税务行政命令应该依据《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的规则,而非印度《所得税法》(ITA)。

  2.《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的法令上的约束力优先于印度《所得税法》的规则,因而交税人从航运事务中取得的收入只在新加坡交税。

  3.适用的是《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而不是第24条,税务机关引证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是过错的。

  4.依据《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二十四条,A公司只需就其在印度取得的收入交税,在此世界航运事务中,A公司以为在印度没取得收入。

  1.关于发布的税务行政命令,赞同应适用《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假如不适用税收协议第八条,那么税务机关将确认A公司的悉数收入在印度交税。但是,《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不能独自适用,特别是要考虑第二十四条的影响。

  2.《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二十四条将税收减免仅限于“汇往”另一缔约国或在另一国“收到”的收入金额。

  3.A公司认同其在印度的收入没有悉数汇往新加坡。印度署理人佣钱余额未汇入交税人新加坡银行账户,留在了印度。

  2022年4月27日,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海得拉巴法院发布判决:依据《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八条规则,有权享用税收优惠(包含海运和空运收入)的收入仅限于汇往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那些未汇往新加坡的收入要在印度交税。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以为《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的其他条款有必要与第二十四条同时解读,由于第二十四条的详细规则不是孤立的,判决税务机关确定新加坡A公司适用《印度-新加坡税务公约》第二十四条(与第八条同时解读)并仅就汇往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金额供给优惠是正确的,A公司将就其留在印度的署理人佣钱收入在印度缴交税款。

  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的这项判决归纳考虑了《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则的减免约束规模和第八条的联系,依据《印度-新加坡税收协议》,交税人仅有权就汇往新加坡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享用税收协议待遇优惠。关于具有相同案子现实的中国企业来说,需求提早做好这一判决意见对其详细情境的评价,以防止不必要的税收本钱。